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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朗读 | 新型冠状病毒背景下,如何维系中小型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新冠疫情带来的不仅仅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威胁,更是对经济发展的重创,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因需支出房租、职工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但却无法复工复业产生盈利收入,故导致了“入不敷出”的情况。同时,中小型企业无大量现金储蓄,在此情况下,不得不面临现金流紧张,甚至断裂的局面。

如何维系中小型企业的稳定和发展,需从控制企业固定成本入手。企业的固定成本主要包括:1、房租;2、职工工资;3、社保;4、其他


01 房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回顾本次疫情的发展历程,从疫情的爆发、传播以及各部门作出的应对措施,均系企业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本次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故企业可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或阶段性减收租金。在协商前,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材料;

2、查阅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如因意外事件致使无法正常经营,则应减免该期间租金”的类似条款;

3、委托律师制定书面的减免租金或阶段性减收租金的协议书;

企业与出租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租金问题,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建议企业委托律师介入或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02 职工工资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延长复工期间以及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是各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因各省市对工资生活补助的发放均有不同标准,故本文以江苏省为例: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尚未全面复产复工之日止,此阶段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特殊假期等多种性质,不同性质的假期对应不同发放标准的工资,具体如下表: 

 

时间

假期性质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不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参考文件

2020.1.25-2020.1.27

法定节假日

300%日工资

支付正常工资

《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第51条

2020.1.242020.1.28-2020.1.30

休息日

200%日工资

不支付

《劳动法》第44条第2款

2020.1.31-2020.2.2

特殊假期

200%日工资

不支付

《劳动法》第44条第2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20.2.3-2020.2.7

停工、停产

支付正常工资

支付正常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

2020.2.8-2020.2.9

休息日

200%日工资

不支付

《劳动法》第44条第2款

2020年2月9日后,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的,企业可参考以下方案与职工进行协商:

1、采用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

2、优先使用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假等各类假期;

3、调整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式协商降低工资发放标准;

4、延迟发放工资;

5、其他

如企业与职工无法协商的,则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03 社保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通知指出以下5点:

1、免征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受疫情影响较重和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

2、免征起始时间为:2020年2月,最长免征期限为:5个月

3、免征范围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可申请缓交、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交期间免受滞纳金;

5、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综上,企业可采取与出租方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或阶段性减收租金,可采取远程办公、各类假期替代疫情特殊假期、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减少或延迟职工工资的发放,可采取申请免征、减证等方式减少社保的缴纳。面对此次疫情,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金融部门等各个部门均作出了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措施。万众一心,坚决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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