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朗盈
律所简介
发展历程
文化内核
荣誉资质
律所风采
专业团队
专业领域
新闻动态
律所新闻
法律速递
法律常识
专业研究
联系我们
发布时间:
2026-08-08
作者:
来源:
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关系解除的,且养子女此时仍为未成年人的,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如养子女已成年的,则由生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商确定。
message
案件咨询
没找到您要找的内容?请留言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