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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力和义务
在何种情况下业主承担维修责任?
答: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如果在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备、设施,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己承担维修责任。
房屋漏雨受损由谁来赔偿?
答: 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并且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原因导致的业主财产受损,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使用已经超过保修期,业主缴纳了公共维修基金,那么房屋大修、中修的费用应当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修理。
买了车位还要交车位管理费吗?
答: 购买车位与缴纳车位管理费并不矛盾。购买车位后,业主获得了车位的所有权,但是车位的保洁、保安、照明等仍需要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因此,买了车位的业主仍需要缴纳车位管理费。
如果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物业管理企业就要对业主进行赔偿。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仅达成了车位的有偿使用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车位,无保管车辆的, 义务,则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满,管理费还要交吗?
答: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服务费。但在物业管理企业曾允诺过得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相应的管理费。
物业管理企业侵权,物业服务费还要交吗?
答: 应当缴纳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物业用房出租给他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侵权行为。但是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管理企业的侵权行为是两个关系,不能混肴,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业主委员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
答: 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尤其是由于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不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并且与业主利益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其可以将所管理的属于全体业主的设施设备等委托他人经营或租赁。
物业管理企业在期满后是否仍可以继续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答: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服务,而业主大会也没有就是否续签合同或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发表意见,此时业主仍应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管理费。
如何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答: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如果业主大会希望继续聘请原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原合同续签,也可以进行协商修改部分条款。如果采取重新招投标的方法,在同等条件下,原物业管理企业有优先获得聘请的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能换吗?
答: 可以。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业主大会有权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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